香港禁止养什么狗?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人在香港拥有、管有或饲养烈性犬只(包括俗称“松狮”、“乌脚”及“英东”的犬种)即属违法。违者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及监禁两年。 任何人在香港饲养或管有任何犬只是,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及第三部分的规定。此外,任何人在香港管有任何犬只,如没有随身备有该犬只的狗牌或其犬只的登记证明书,即属违法。狗牌上所订明的最后更新日期后的六个月届满时,必须把该等狗牌重新套在有关犬只的颈上。犬只的登记证明书在交付予任何人后,如在证明书上所订明的最后换发日期后,该人仍继续持有该证明书,即属违法。登记狗牌及登记证明书的持有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把遗失、被盗或损毁的证明书及狗牌通知民政事务总署署长。 如发现有犬只有攻击性或危险性,应立即通知民政处。
注:任何人在香港不得拥有、管有或饲养烈性犬只,但可管有此类犬只进出本地海港或陆路管制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