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宠物养殖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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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月来,关于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的安全性遭到质疑的报道屡见报端。近日,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公室又宣布,严禁经营转让标识不清的观赏动物,以维护转基因动物生猪品牌的严肃性。此前一段时间,部分城市出现的苏卡达陆龟和豹猫事件,也将关注焦点引向了宠物饲养的边界。其实,宠物饲养一直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不论是野生动物还是家养动物,私自饲养和买卖都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狩猎证,并且要按证规定的地点、种类、数量实施狩猎。无狩猎证狩猎的,或者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严格查处。而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出售、采购、消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中医药医疗、教学、展览等其他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并征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提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是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且禁止出售或者以馈赠、赞助、赞助、酬薪、奖励等名义赠送、交换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而,不管是何种野生动物,私自在家庭中饲养都是违法的。

而针对经济动物,例如纯属于观赏性的鸟类、玩赏性的金鱼、老鼠、兔子等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门列出一条进行管理。该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的可以食用野生动物,应当具备畜禽防疫条件,对饲养的动物,应当定期进行畜禽疫病免疫以及消毒和灭源等工作。饲养的动物生病的,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的,需要及时通知动物防疫机构,并且立即隔离治疗。违反前述规定,或者未对饲养的动物进行消毒和灭源的,由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养殖野生动物的,还可能构成非法驯养繁殖动物罪。

另外,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买卖宠物犬的通告》,南京市政府禁止买卖有特定饲养目的并列入《犬类管制品种》的犬类,因科研、教学等活动确需养殖的,必须经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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