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犬舍哪里办?
个人在城市养犬,应当向所居住房屋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携带犬只到所在区公安分(县)局申请登记,区公安分(县)局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犬类免疫牌》和《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牌》应当由兽医防疫部门加注犬只免疫标识和定期免疫记录。
单位养犬除需经区公安分(县)局同意外,还需经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同意。
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或攻击性犬。严禁在划定的禁养区内饲养犬只。犬只生育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0日内选择留养一只,其余幼犬自行处理。
严禁个人饲养的犬只进行繁殖,违者,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犬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犬类留检所,收容、留检无免疫牌、无养犬登记证的犬只以及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