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塔福必须裁耳吗?
首先来说,“必须”这词用的就不恰当。 “必须”应该是在已经确定了某个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再来说明这个行为的可遣责性或者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时候使用的。而是否构成犯罪、该罪名中行为的规定等等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必须裁耳”显然不是指的这种行为是犯罪,因为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也不是在说明这种行为的可遣责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即便这是可以这么说的(比如对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也因为对猫虐杀并不违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所以谈不上有罪和违法的问题了)。因此使用“必须”也不合适。
其次,从这个问题提法来看,似乎题主是站在了“反对虐待动物”这一边。那么需要提醒的是,现在的《反虐待动物条例》只是地方性法律,并且争议很大,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比如关于“虐待”的定义),因此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如果立法机关真的开始着手制定真正的《反虐待动物法》的话,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是可能征求到各位网友的意见的,那个时候再来发表意见吧。 另外,其实这个问题问的也不是很准确,因为“截聋”、“断尾”之类的动物福利问题并没有涉及到“虐杀”的问题,严格说来也不算“虐待”,虽然会带来心理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