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撞了人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其实挺复杂,涉及两个概念和三个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要区分“狗”、“犬”这两个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狗”是哺乳动物的一科;而“犬”则是指犬科动物的通称(包括家犬、狼、豺等)。也就是说,在一般日常用语中,将“狗”作为专有名词使用时指的是某一种具体的动物,而作为泛指时则表示一类动物的总称——“犬”字前面加一个定语即可明确其所指的物种,譬如“小狗”“狼狗”等等——所以题主的问题应该是问一只名为Lucky的德国牧羊犬冲撞了一名行人之后该如何处理吧?
第二个概念便是“动物”。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动物保护的专门法律,对于动物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见于民法、刑法以及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之中。从法理上讲,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生命体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尊重和关爱,因此任何生命都具有法定价值,但不同的动物因其种类、体格、习性等原因导致其价值的差异性较大。例如,猪、羊一类的偶蹄目动物因为其食用价值和皮肉价值较高因而受到养殖户和屠宰商的青睐,但其自身却几乎没有任何权利能力,所以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过,为了保护此类动物免受虐待或残害,我国部分省市已率先实施相关的动物保护立法)。与此相对的是,老虎狮子这一级的大型食肉目动物尽管在我国的饲养量并不大,但因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驯养繁殖价值,加之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伤人事件使得其侵权风险骤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作高风险动物并予以重点管理。综上可知,动物与动物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差异,这种价值差异直接导致了不同种类的动物所适用的责任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第三个概念则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个概念是前两者的延伸和拓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来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动物”一词实际上涵盖了两种情况:一是未进行人工饲养、喂养的动物,二是饲养的动物。换言之,只有当动物处于上述两种状态之一时才能够适用该条文规定来确定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及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动物的管理者应理解为动物的实际掌控者和控制者而非所有人或饲养人。以本案为例,如果Lucky为流浪犬,那么肇事者就无需考虑狗主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但如果Lucky系被人豢养,由于行为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对Lucky享有合法的控制权或者说其未能尽到对宠物狗的管理义务致使该犬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脱离管束而伤及路人,那么此时狗的主人才是该起事故的当然责任人。
至于如何界定“管理不善”,笔者认为除了应当考量动物本身的情况外,还应该从饲养人对动物的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加以考察。一般来说,能够使动物脱离控制并伤及路人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放任不管,比如让宠物随意在大街上溜达,这既是对自己人身安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漠视;第二,疏于看管,例如给宠物带上狗链但却不牵绳,或者在遛狗时将狗置于视线盲区的位置等,这些行为都会增加宠物的活动范围,不仅增加了对周围环境的探查力度,而且也容易与他人发生身体接触;第三,不当看管,比如说带宠物去公园时没有给它戴上嘴套,又或者是将犬只关在笼子里却没有及时拴上绳子等。总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管理者都有必要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来避免动物侵害他人的事件发生,否则一旦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